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常會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惟依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土地屆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民眾應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尤其是對從小屋換大屋的換屋族而言。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