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牌照稅身心障礙免稅車輛,因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不同址,免稅被取消,之後戶籍遷為同址,需重新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車主傅小姐電話詢問,原核准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免稅車輛,因戶籍遷出,經稅捐稽徵機關取消免稅並補徵使用牌照稅,之後戶籍遷與身心障礙者同址,使用牌照稅可否恢復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為按日課徵,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案件,因戶籍遷出被取消免稅,之後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又遷為同址,如欲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切記重新申請。該局有很多便民措施,可於遷戶籍時,一併在戶政機關填寫「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地方稅務局申請事項-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或上該局官網(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服務-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快速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至210。

更新日期:109-09-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