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仍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又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用途未變更情況下,以後則免再行申請,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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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9-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