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遷出戶籍縱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作為要件。倘若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工作、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於該地,仍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條件,依規定應自戶籍遷出後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個人因素需要將戶籍遷出時,請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戶籍全部遷出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日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仍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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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9-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