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自即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辦理換屋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鄭先生於107年6月出售桃園市八德區房地後,又在108年3月重購桃園市桃園區房地,曾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出售桃園市八德區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8萬多元,半年後鄭先生被調到南部工作,所以將重購的房地出租給朋友使用,沒想到最近收到稅務局通知要追繳原退還8萬多元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桃園市自即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民眾因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其新購房地5年內必須繼續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如果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稅務機關每年都會辦理清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重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即使是短暫的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仍會因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9-09-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