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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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前經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享有停車場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減少地方政府稅收損失,行政院核定原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於100年6月8日始提出申請者,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而100年6月8日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案件,若因經營者變更等理由而換發新證者,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之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
稅務局指出:至於其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納稅人仍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