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已提起訴願之欠稅案件如未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就本處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為何還會受到行政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偶有民眾於提起訴願後,認為稅捐案件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對於執行機關所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往往疏於理會,直到執行機關按其應納的全數金額強制扣押其存款、薪資、租金等,始覺事有蹊蹺,趕緊打電話至稅捐處洽詢,才知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的規定。

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而對於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請復查後,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規定將全部應納稅額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提起訴願的同時,可別忘了仍須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先繳納半數後,始能享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保障,此項措施涉及個人權益甚鉅,須特別審慎注意。

更新日期:109-09-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