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稅捐移送強制執行,不以行政救濟案件確定為必要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欠繳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民眾不服稅務局核定之應納稅額,於接到稅額繳款書後,依法申請復查,嗣後因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亦無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辦理,以免遭受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