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返還土地予原賣方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黃小姐電話詢問,土地買賣登記完畢後要解除買賣契約,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原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予原賣方,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9-09-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