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書已載明含稅者,扣除營業稅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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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繳納印花稅後才可以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契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費者,則按契約所載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

該處舉例說明:工程承攬合約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1,05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該處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應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繳納印花稅,以免發生短繳或溢繳之情形。

更新日期:109-09-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