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房屋須繳納契稅並無不課徵或免徵之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之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依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契稅條例中並無因配偶相互贈與而有不課徵或免徵之相關規定,所以配偶間贈與房屋屬於贈與行為,仍需申報並繳納契稅,並無不課徵或免徵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配偶間之贈與房屋需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 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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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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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8-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