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塗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又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撤銷重核,係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應塗銷。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