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配偶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要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即使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没有重新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因贈與或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09-08-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