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或違章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均應至地方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因此,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或改建時,房屋所有人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依規定須補繳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電話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12-242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2-3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2-20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3-207。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2-208。

更新日期:109-09-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