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到監理機關登記繳銷或報停將可停止計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長期不使用車輛,可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或停駛登記,車輛將自登記日起停止計稅,等到需用車時,再去監理機關領牌恢復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辦理繳銷、停駛登記後,如要恢復使用,仍應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登記,否則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依規定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