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報馬仔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之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因此土地稅法訂有特別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2‰課徵地價稅,其餘按6‰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可課徵田賦,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

該處提醒民眾,持有土地如符合前述自用住宅用地或免徵規定者,只要在10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109年起即可享有優惠稅率或不用繳地價稅,逾期申請經核准者,只能從申請之次年(期)減免。請把握申請期限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或至該處網站https://kctax.gov.tw 24小時均可線上辦理,方便又快速,請善加利用以上節稅管道。

更新日期:109-08-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