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2年期間計算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出售及重購土地應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才能適用。有關2年期間之計算,若為先售後購者,出售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申報移轉現值,則算至訂約日,逾期申報則算至申報日。若為先購後售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如期申報移轉現值,則算至訂約日,逾期申報則算至申報日。

 

   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土地於107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108年11月1日重購土地訂立契約,惟忙於工作直到109年2月1日才申報移轉現值,因已逾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應算至申報日,故107年1月1日至109年2月1日已超過2年期間,甲君不得申請重購退稅。提醒您請注意出售及重購土地期間計算,以免影響權益。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9-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