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被查獲前已辦理分期繳納,並按期限繳納,上路可免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的民眾請特別注意!如果有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1 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對於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如一時無法繳納,可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案繳款通知後,向其申請辦理分期繳納;對於被查獲使用前已辦妥分期繳納並每期均如期繳納之案件,才可在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而不必擔心受罰,但如果是被查獲使用後才補辦分期繳納手續,則無免罰的適用,仍應依規定處罰。

該處提醒車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記得按時依分期繳納所訂之期間繳納稅款,以免因未按期繳納使用公共道路而遭查獲受罰。

更新日期:109-08-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