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高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母親在107年間死亡後,就無人在該地設籍,迄今也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他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高先生實際居住該地,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該處提醒高先生儘速設籍,並且須在109年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109年起就可以適用;如果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只能從110年起開始適用。

該處提醒,未辦繼承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其他繼承人須一併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並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才能全部面積均適用優惠稅率,如只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就只有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能適用,請納稅人特別注意。

更新日期:109-08-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