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後,未經買賣雙方協議或裁判解約,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3/7/14台財稅第55807號函規定,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惟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已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得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