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未登記,違規受罰損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車子已出售,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查詢後才知道新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原車主才會繼續收到稅單!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使用牌照稅將會仍由原車主負責繳納,如有違規罰鍰也是向原車主追討。

舉例來說,甲君有一輛2000cc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108年間因出國經商,將該車出售給乙君,兩人書立買賣讓渡書後,隨即交車付款,但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109年3月1日該車因逾期未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於109年7月31日被查獲有路邊停車的紀錄,稅捐機關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所有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自109年3月1日牌照註銷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查獲日止補徵應納稅額4,694元,並按應納稅額處0.6倍的罰鍰2,816元。

該局呼籲,原車主如遇有新車主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可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8-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