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負有繳納全年地價稅之義務。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年度中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經法院拍賣取得者,則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他人,逾109年8月31日始辦竣移轉登記,仍為109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新所有權人則自110年起為納稅義務人。至於拍賣案件,拍定人如果在109年8月31日以前自法院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者,則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9年9月1日以後領得者,則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