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全戶遷出戶籍者,會追繳原退還稅款,且前開管制期間內,如贈與配偶或經法院拍賣者,也算是移轉,依法亦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