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管制之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 賣,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王小姐詢問「我買了一間房子,所以退了一筆賣房子的土地增值稅款,現在我買的房子被法院拍賣不是我願意的,為什麼要追繳重購土地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或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土地,可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數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退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被法院拍賣,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因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列管5年期間經法院拍賣,雖非出於土地所有權人本意,亦屬再行移轉,仍應依規定追繳原退土地增值稅款。

更新日期:109-08-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