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為確保租稅公平與正義,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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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11月23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五項規定,將自96年3月5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之規定,延長為10年,為考量社會觀感,針對欠繳稅捐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再延長五年追繳期限至106年3月4日。
另在2012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無論欠稅金額多少,追稅期間也延長10年,以上案件若到106年3月4日仍未執行終結者,才不再執行。
另外,民眾對欠稅有疑義,請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等電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