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於9月1日起辦理清查作業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列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防止該重購土地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他用途,將於109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實施重購土地清查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管制期間為5年,期間之計算係以重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算。例如張君新購土地之登記日期為108年11月25日,則該土地之管制期間為108年11月25日至113年11月24日止,該列管期間若土地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又如重購地戶籍需辦理遷出時,請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予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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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8-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