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營業、出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如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需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地上房屋去年變更為營業使用,經稅務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今年因疫情關係未作營業使用,是否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上建物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嗣後因營業登記註銷、營業地址變更或終止租約,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109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臨櫃郵寄或利用該局官網首頁(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服務/地價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09-08-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