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未重新鑑定,無法繼續享有免稅優惠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金小姐反映車輛已申請免徵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者的重新鑑定日快到期,車輛是否能繼續免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者應在證明(手冊)所載有效期限日前重新鑑定,並換發新證明(手冊),所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免稅的車輛,若身心障礙證明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而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到期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已重新鑑定者,可繼續免稅,免重新申請。

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9-08-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