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到了次年仍未繳清前一年使用牌照稅,經查獲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每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每一年期累計裁罰最高至0.9倍,處罰相當重,呼籲未繳稅的車輛,千萬別上路。

該局舉例說明,林小姐收到108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應納稅額7,120元),過了108年12月31日仍未繳納,在109年1月1日因開車超速經警察開單取締,除應補繳108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處以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機關除運用警方查獲資料外,每年皆會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及路邊停車格資料,清查未繳稅的車輛,予以裁罰。請車主收到繳款書一定要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如您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8-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