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到了次年仍未繳清前一年使用牌照稅,經查獲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每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每一年期累計裁罰最高至0.9倍,處罰相當重,呼籲未繳稅的車輛,千萬別上路。
該局舉例說明,林小姐收到108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應納稅額7,120元),過了108年12月31日仍未繳納,在109年1月1日因開車超速經警察開單取締,除應補繳108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處以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機關除運用警方查獲資料外,每年皆會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及路邊停車格資料,清查未繳稅的車輛,予以裁罰。請車主收到繳款書一定要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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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8-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