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車輛轉售他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否則未辦理過戶登記,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向原車主核發使用牌照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常因買賣糾紛,致使新車主不願配合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為避免徵納雙方困擾,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後,即可得免再繳納該車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8-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