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否准減免稅捐或退稅不服者,應逕行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者,應先申請復查,嗣對於復查決定仍為不服,始可提起訴願;但如果對於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對否准減免稅捐或退稅請求之行政處分不服,則應依法提起訴願。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提起訴願者,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且其申請期限之計算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8-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