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之自用住宅,而無法認定是供自用住宅使用;因此,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在遷出戶籍的期間內,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日未滿1年者,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一生一次)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另提醒民眾注意,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多次密集遷移戶籍,經查明遷籍是為企圖多筆土地均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騰空房地待售,即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8-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