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投幣式搖搖馬、抓娃娃機供人娛樂應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放置投幣式搖搖馬、抓娃娃等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娛樂稅課徵範圍,不論所經營之電動玩具每月營業額多少,均應於開業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稅務局籲請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之提供娛樂設施業者,儘速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經查獲受處罰。 您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電話8226121-138,地方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