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稅標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倘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後,於承租人所持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表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註銷;若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請稅捐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俾便繳納。

  倘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