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坐落基地,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移轉時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5. 房屋評定現值占基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基地的認定,以「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上所載的基地地號為準。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提供前述資料,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該等資料上會記載房屋坐落土地地段號,仍可據以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