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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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每二年(105年前每三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若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08-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