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定期檢驗車輛,並不表示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誤以為定期完成檢驗車輛,即無欠繳使用牌照稅,因現行法令並無規定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檢驗,等到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裁罰後,才知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抱怨驗車時未被告知尚有欠稅,而感到不滿。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車主,為免荷包失血,在辦理驗車時,可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是否有欠稅未繳納的情形,避免行駛道路被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8-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