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無建物權狀之房屋,請記得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在取得國稅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如有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應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以免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