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停放於路邊,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反映,車輛停放在路邊,並無行駛,為何收到稅捐機關裁罰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除動態行駛外,尚包含靜態停放車輛,因此,車輛停放在路邊或停車格,亦屬於使用公共道路。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車輛暫不使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如要再使用車輛,僅需到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即可。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9-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