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代繳人並非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代繳人雖代為繳納稅款,但是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外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也就是納稅主體仍是原來的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為有償移轉,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移轉,以原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為無償移轉,例如遺贈及贈與等方式移轉,則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若是土地設定典權者,則為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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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