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現金,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名下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欠稅人的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案件管轄之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仍有須瞭解事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8-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