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不動產與應繼分不相當仍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若分割結果與應繼分不相當,仍然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遺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且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是取得遺產之方法,故不論分割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