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辨別「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期常有民眾來電要求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費單,經了解後發現是民眾將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混淆了。

  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一般自用車輛及排氣量151c.c以上的機車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一次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一次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徵收的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則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入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徵收目的及徵收時間均不同。因此,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留意所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汽車燃料使用費」,避免因混淆而讓權益受損,如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寶貴時間。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