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變更捐贈之價金 無法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因土地使用變更而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該筆土地出售時,捐贈的價金可否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扣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得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改良土地支付之費用包含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為土地使用變更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並非上開規定之改良土地支付費用項目,所以無法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扣抵土地增值稅。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