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私有土地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得免徵地價稅,若該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需留設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讓居民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所以土地稅減免規則未予以免稅優惠,惟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已不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原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無償供公共通行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申請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