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或兄弟姐妹年滿20歲於年度中畢業仍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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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子女或兄弟姐妹年滿20歲於年度中畢業仍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中縣訊】大雅鄉陳太太問:我兒子於98年6月畢業,請問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將兒子列為受扶養親屬?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1年,仍可按全年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扣除;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此為財政部65年08月09日台財稅第35327號函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雖於98年6月畢業,其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將兒子列為受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廖宜均,電話:04-25291040轉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