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被指定為公設道路用地 可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後經地方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此類土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得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免徵。但是,民眾所有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事後依都市計畫規定,變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所說的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稅捐處特別提醒市民,這類土地只要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在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就會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依法自次年期才可適用免徵之規定,納稅人務必要記得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9-07-27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