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移用牌照罰鍰很可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都是屬於移用牌照之行為,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處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無論出借牌照的車主和懸掛他車牌照車輛的車主都會受罰,另外,移用牌照是針對所作的行為處罰,與有無繳納使用牌照稅無關。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近年政府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新車掛牌數倍增。如果電動汽車有移用牌照的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被查獲將處原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現行電動汽車的馬力動輒2、3百匹以上,對照汽缸排氣量為3,000CC以上的稅額,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更是可觀。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投機心態,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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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