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填附聯,省時節稅顧荷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買賣或贈與等原因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如新取得房屋係供自住使用者,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經審核如符合規定即可適用最低之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免再另行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省時便利又節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保障房屋新所有權人權益,財政部108年12月修正之契稅申報書格式新增加提醒填報附聯之必填欄位,取得房屋後供自住使用者,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新取得房屋者務必填寫附聯申報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以維護自身節稅權益。

該處提醒,為節省至稅捐處臨櫃申報契稅之往返奔波時間,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辦理,憑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即可完成申報作業,並可同時填報契稅申報書附聯,省時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109-07-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