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取得自住用地,記得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其配偶在今年初贈與他1筆土地,若配偶仍設籍在該地,且無出租或營業的情況,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行為轉移後,新所有人必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若無申請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基本稅率10‰),兩者高達5倍差距。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記得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就要次年(期)才能適用此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